新浪新闻,天眼查App显示,10月24日,窦维维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开。
根据该文件,原告窦维维称,“燕姿”是其于1998年创作并命名的、面向中国、日本、美国等地推出的标志性艺术授权项目。,并拥有与“燕子”及动漫角色的文字及表情相关的优先权益。被告公司未经书面授权,长期通过微信账号“微软”发布第二套对原颜人物进行不良隐喻的虚拟人物,传播邪教动漫等非法作品。,属于恶意侵犯阎人物虚拟角色著作权的行为。微软辩称,颜文字及其组合是共同领域内容,窦维维不是颜文字的创造者,窦维维主张的注册内容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如果将人物隐藏在涉案人物集中,普通公众无法理解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艺术作品的鉴定角度无法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意和理念,因此不能构成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基于计算机字符的表意创作越来越普遍,用括号代表脸,用圆圈代表眼睛,已经成为描述人的五官的常用方式。而且常用的电脑人物代表人脸的表情极其有限,不应该被一个人垄断。因此,原告主张的面部表情不构成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窦维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