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轰动一时的东宝影业等13家电影公司联合起诉两家电影评论短视频发行商进行宣判,两被告被罚款5亿日元(本站曾报道),引发热议。近日,有媒体咨询专业律师,解释为何被罚5亿而实际收入只有700万。
A律师表示,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电影盗版的损失金额是按照“播放次数x每次播放的预计损失金额”来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每部电影的租赁价格来计算估计损失。在日本,每部电影的平均租赁价格至少为400日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200日元计算每场比赛的预计损失额,最终获得5亿日元的天价罚款。
此外,律师还提到了赔偿能力的问题。被告不赔偿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被告申请破产的,原则上可以免除债务,但是如果被告犯罪的动机被判定为“恶意”,是无法免除债务的。
所以本案的最后执行焦点其实要看“电影评论”的行为是否被判定为“恶意”,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