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合洛影城的《侠客风云传》被智冠起诉,称其侵犯了其《武林群侠传》的著作权。台湾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近日公布了判决文件。根据内容,知识产权和商事法院认定,《侠客风云传》并未侵犯《武林群侠传》的S著作权,合洛不负赔偿责任。
2017年6月,智冠起诉合洛工作室侵犯其《武林群侠传》游戏《侠客风云传》的著作权。台湾中国最高法院于2022年3月9日裁定原判违反该法令(台湾中国最高法院2022年第1167号),发回重审。知识产权和商业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2022年人民作品第3号)。一审判决合洛工作室与徐长龙连带赔偿智冠公司新台币2,400万元,排除侵权。在第二种情况下,没有理由拒绝在报纸头版刊登判决书正文的请求。也就是说,合洛工作室没有侵犯智冠公司《武林群侠传》的著作权,也没有对《侠客风云传》的产品进行无偿赔偿和回收销毁,推翻了一审对合洛工作室侵权的判决。
知识产权商事法院重审后裁定《侠客风云传》侵权未成立的主要原因是,志观默许合洛工作室、徐长龙与《新武林群侠传(侠客风云传)》的作品随后复制或改编(判决理由第(四)点)。主要证据如下:
1.
2015年1月14日出版的第156期智观电子游戏双月刊杂志,收录了上诉人徐长龙的专访内容,1《武林群侠传》,以及徐长龙与智观公司不同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谈话记录。法院认为,在签订发行合同前,智观公司已经知道徐长龙成立了河洛工作室,从事武术作品续集《1《侠客风云传》的开发,其工作人员曾多次与徐长龙商量音乐音效的制作和游戏发行的条件。
二.
河洛工作室提供了《侠客风云传》相关的宣传资料和1《侠客风云传》发行的书籍,包括对武侠人物、武器和场景的完整描述,以及艺术图纸,并于2015年7月9日签署了新音乐制作的许可合同。为了委托音乐制作,交流人物角色也是必要的。《智观》显然对《侠客风云传》的S游戏剧情等内容有相当的了解,对其对武侠作品的续集以及对原版游戏剧情、人物和武器场景的延续,也很难说是完全无知。
3.
此外,志观公司与河洛工作室就金庸群侠传记等老音乐签订了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的(旧)音乐许可合同(实际签约日期为2015年12月底)。智观公司明知《武林群侠传》作品的产权归其所有,无论是新制作的音乐还是老音乐委托制作或授权,甚至是签约发行,但其从未单独协商过相关文本、美术作品等的授权事宜,可见对合洛工作室进行进一步开发存在默示同意,并据此推断合洛工作室和徐长龙上诉人基于对智观公司的信任。侵犯智冠公司财产权的故意或者过失难以认定。
在这一判断中,河洛工作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虽然上述判决来自台湾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但由于合洛工作室此前与智冠公司在法庭上的对峙,合洛工作室因此前一审判决的结果再次上诉,这是法律程序上的二审判决。
因此,判决生效后,《侠客风云传》侵犯《武林群侠传》的说法在法律上无效,合洛工作室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