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各种群,但也有一些网民因为各种原因被群主或管理员踢出了群聊。如果他们起诉经理重新加入该组织,他们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近日,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件。据媒体报道,严某和郑某不仅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董事和委员,也是该小区的业主和管理员。
但日前,有业主在群中质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与多名业主发生纠纷,并发表了“低级、愚蠢、没有个性”等言论。
管理员郑某认为该业主违反了群规则和群公告,于是将该业主移出了群聊;当该业主再次申请加入群时,被该群主拒绝并拉黑。
随后,该业主认为该群主和群管的行为侵犯了其所在小区业主的身份权,羞辱了其他业主,遂将该群主和群管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该群成员的身份。
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且因发表不当言论,将该群主从群聊中除名,这是对互联网群组中对谁负责、谁组建的规则的适用。
这是一种社会交往和友谊行为,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群管理和群业主没有对业主进行口头侮辱或诽谤,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因此,业主的诉讼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被驳回。